被爸爸和弟弟性侵 智能障礙女高中生懷孕(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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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南部有一名中度智能障礙的女高中生遭到爸爸性侵,但因為先天的智能不足就算向旁人求救也只會被當成在胡言亂語,只好選擇隱忍。沒想到輕度智障的弟弟看到後也有樣學樣性侵姊姊,直到女子懷孕被學校老師發現才讓整件事被揭發,那孩子最後透過DNA比對才知道是弟弟的孩子,因為是近親懷孕,最後聽從醫院的建議將孩子拿掉。
父親和弟弟一開始並不承認自己有侵犯女高中生,直到母親帶她去醫院檢查得知懷孕後知道無法隱瞞才坦承犯行。

智能障礙者實在很可憐,我們一般人常常對發生過的事情都沒什麼太多印象了,更何況是他們呢?再加上性侵害往往都是家人或周遭熟識的對象趁機為之,礙於環境壓力,他們不敢說出口。甚至有些人會以為對方是在和自己玩,完全不知道自己被侵犯了。

 

利用身心缺陷,乘機發生性關係!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1.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雖然法條上是寫著「乘機」,但其實仔細比對後會發現罰則其實與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沒任何差異。會特別立法主要也是考量到身障朋友在受到侵害時不懂抵抗,甚至是被加害人欺騙上床。加害人事後辯駁說自己是經過對方的同意才與其發生關係。才會特別制定這樣一個法規來填補漏洞。

 

弟弟有輕度智能障礙,是否可獲判無罪或減刑?

刑法第19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是近年來討論度越來越高的法規,本法規的立法目的是在保障因為精神問題在犯案「當下」無法識別後果的被告。這可憐女孩的弟弟雖然有心智缺陷,但看了爸爸在侵犯姊姊與姊姊痛苦的模樣後,肯定也是知道後果的(更何況弟弟只有輕度智障),所以筆者認為弟弟不太符合減刑或無罪的要件。

 

這樣的亂倫悲劇就發生在台灣,也許在很多我們不知道的地方同樣每天上演。如果發現周遭的身障朋友有異常的現象,還請主動關懷,以免他們長期活在侵害的陰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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